《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3月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第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的股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关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经营期开始及经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变更营业执照之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开始,至工商变更登记确定的经营年限终止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 (二)前期亏损处理。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三)获利年度的确定。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当年度取得经营利润,扣除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仍有利润的,为其获利年度。获利年度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按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企业选择确定减免税期的起始年度。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暂行规定》及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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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资低于25%的企业是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
外资低于25%的企业是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摘自2003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缴的是增值税,对外投资收益要交什么税?
之前的回答都不完全正确的。
对外投资收益我估计你所述应该是指被投资公司税后分配的股息、红利,税前是不能分配的。对于取得投资收益的企业,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不涉及流转税(即营业税或增值税等)。
分两种情况:
(1)根据08年的新税法,如果从居民企业(即国内注册的企业)获得的税后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税法依据为:“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管双方企业有没有地方税率的差异,不用补缴税。
(2)如果是直接投资国外的公司(不是单纯持有上市股票那种),然后分回的税后收益,这些收益在国外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额内抵扣后才交企业所得税。税法依据为:“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抵免限额的具体计算按《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125号)》操作。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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