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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驳回起诉意味着什么?

发布日期:2026-08-14 08:20:43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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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驳回起诉意味着什么?

1、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2、驳回诉讼请求是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维护,是实体问题,通俗说就是作为原告的你没有告赢。

3、驳回诉讼请求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案后,通过开庭审理,依据查清的法律事实,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一种常见的判决形式。

4、下列情况可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

(2)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4)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对于诉讼时效,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起诉居委会是民事还行政诉讼?

居委会和村委会性质类似,虽然他们不是属于行政机关,但是在工作中承担了部分的行政职能,属于行政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所以,起诉居委会应当属于行政案件。许多的行政活动如审批类需要居委会签章同意,这样事实上是承担了行政的职能。

行政诉讼派出所能作为被告起诉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派出机构能否成为被告,取决于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被告资格,否则一律视为委托,则不具备被告资格。  因此,派出所在行政诉讼中能否成为被告,也是以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为区分标准的。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对派出所有一定的授权,则派出所就取得了诉讼主体的地位,无论它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它仍然是该行政行为的法律上的主体和法律后果的承担者。但是,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给派出所授权,无论该派出所事实上是否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它在法律上仍然不是该行政行为的主体和责任人,即不能以该派出所为被告,而应以派出所所属行政机关即公安机关为被告。  派出所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资格认定的几种情形  1、有授权即有被告资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即派出所在警告和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范围内取得了行政主体的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由自己负责。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派出所做出警告和五百元以下罚款决定,则派出所在行政诉讼中具备被告资格。  2、超越授权仍有被告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例如派出所处以五百元以上的罚款,则派出所还是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具备被告资格。从本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如果派出所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授权范围,则派出所在行政诉讼中仍具备被告资格。  3、无授权则无被告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例如派出所没有实施行政拘留的权力,但它对公民实施了拘留,在这种情况下,派出所没有资格成为被告。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派出所实施“警告和五百元以下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时,则派出所在行政诉讼中不具备被告资格,设立它的公安机关为被告。  4、超越授权和无授权同时存在时,也无被告资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派出所无拘留权实施拘留,被告应当是县级公安机关;按照该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派出所超出授权范围,其本身可以作为被告。如果上述两种情况同时发生,应将县级公安机关列为被告。

公民起诉医院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学校属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性质单位,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起诉学校属于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不服税务处罚可否直接起诉?

该企业认为税务机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不服处理,拒不补缴税款。企业打算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考虑到他们是上下级关系,怕处理不公。请问律师,该企业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规定,不服税务机关作出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应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方可申请复议。且实行复议前置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企业如果未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行政复议,而是对税款的补缴不服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会受理。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涉及不动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多少年?

“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处理决定。

本案中被告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虽也涉及不动产,但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属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5年的起诉期限。

被告于2001年3月10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于2006年11月6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已超过上述规定的5年起诉期限。

另一种意见认为,《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证属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该房屋物权的证明。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后能否再行起诉?

可以再次起诉,不受时效限制。《民诉法解释》第214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依据民法典265条起诉是民事还是行政诉讼?

民法典265条是关于集体财产的保护的规定,具体内容是:

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依据265起诉应该是民事诉讼。即撤销之诉。

我要起诉学校,请问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一般是民事诉讼。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主体包括政府机关机构及其公务人员,也包括授权组织。学校一般不是行政主体,除非涉及到学校给学生发学位证的事情,因为这是教育部授权的。

学生与学校的纠纷一般是民事上的,涉及到学位证,则有行政的范畴。

行政诉讼中撤诉之后有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吗?

行政诉讼中撤诉之后,如果有新证据不能重新起诉,只能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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