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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6-08-29 09:03:58 来源:会计考试网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既赋予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相应的权力,也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相应的责任。如果因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的过失,未能发现和揭示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故意错报,造成了经济损失,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这就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1.过失责任所谓过失,是指专业人员在履行法定义务时未能克尽职守,未能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谨慎,以致给他人造成损失。对于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而言,过失主要是指未能遵循专业标准执行任务。2.欺诈责任欺诈是以欺骗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对于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而言,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被审单位有重大错误却加以虚假陈述,而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是由《审计法》规定的,农村财务不是审计的对象。2,审计的对象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凡是有国家资金的地方就是审计监督的对象,农村财务属于集体性质量,不属于审计的对象应当由农业主管部门的农村经管站进行审计。但是最近,根据审计的发展,要求对村级财务进行试点审计,这个审计的角度是从经济责任审计的角度开展的,对象是农村财务的负责人。3、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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