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 财务顾问费可以计入 财务费用,但不属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审计业务招待费的标准!
业务招待费在年度汇算时,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就是说,假设你一年总共有招待费10万,则6万可税前扣除,4万必须调增。
另外,招待费不能超过年销售额的0.5%,就是说,你公司一年销售额是480万,则最多只能扣除4800000*0.5%=24000元。
首先,4万必须调增,然后6万和24000的差额也要调增,补交所得税。
一般来说,我们假设公司招待费是x,年收入为y,则:
60%x=0.5%y 此为最合适的费用,不会造成多余的税费
代入你公司y=480万,可得:最适合招待费x=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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