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是不是代表之前虚开的发票不会再查了?
当然不可能。2013年货运业全国营改增后,2014年和2015年还普查过两次营改增前公路内河运输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稽查。只要地税部门一天不关门,就有可能拿出来清查。
二、公司知情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在税务稽查前自动做了进
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的税款做了进项税额转出,不能免除虚的责任。
对于税务机关查实虚抵扣税款的,应当由税务机关追缴少缴的税款,处以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从实际少缴的当月开始分段计算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简单地做进项税额转出就能解决问题。
比如,现在查处纳税人2015年5月取得虚一张,抵扣进项税额20万元,导致2015年5月份少缴税款20万元,则该税款应当在2015年6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并从2015年6月16日起加收滞纳金;而且,接受虚开也属于虚开行为,税款数额20万元构成了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仅做进项税额转出,就是不对的。
至于转出和补缴是否重复交税问题。转出这个处理方法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进项税额转出一般应用于合法发票,对于非法发票这样处理是不合适的。
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
三、税务稽查发现少缴增值税如何进行调整
税务稽查发现少缴增值税需要进行补缴。
对查补的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规定: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增值税检查后的帐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凡检查后应调减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帐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四、稽查补交的增值税会计上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税款的补征: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应纳税额的条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纳税额
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税款的补征: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
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
扩展资料:
补税范围
(1)因税则归类原因造成短征税款的,按以下原则补税:
①凡在《海关进出口税则》 (以下简称《税则》)中有具体列名的商品,在税则的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税目结构和《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或“统计目录注释”)中已明确归类的商品。
及海关总署或海关商品归类分中心已制发文件(包括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开或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明确归类的商品,如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归类错误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予以追征。
②非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原因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予以追征。
③海关总署改变已做出的归类决定造成执行税率不同时,所涉及商品的原征税款不予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税款的,应报海关总署核批。
(2)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按照货物的监管年限折旧补税。
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①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8年
②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6年
③机器设备和其他物品:5年
折旧公式为:货物完税价格*(1―实际使用月份÷监管年限)
(3)属于保税性质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如经批准转为内销的,应按向海关申报转内销当天的税率补税,并补征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计算从该合同第一批料件进口之日至内销之日。
(4)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则税率征税。
(5)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来(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及暂时进口货物擅自处理的,按海关查获之日所实施的税则税率补税,并补征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计算从该合同第一批料件进口之日至查获之日。
(6)由于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则税率补税。
(7)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的,应按其原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则税率补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时,可按确定补税当天所实施的税则税率征税。
(8)海关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所实施的税则税率补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纳税额
对查补的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及《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税款的补征: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规定: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增值税检查后的帐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凡检查后应调减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帐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对查补的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及《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税款的补征: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规定: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增值税检查后的帐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凡检查后应调减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帐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科目。
3.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帐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帐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科目。
3.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帐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帐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1、稽查查账需要补交以前年度的增值税,会计分录是:
补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支付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银行存款
2、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指企业对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重大盈亏数额所进行的调整,以使其不至于影响到本年度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多、少计费用或多、少计收益时,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代替原相关损益科目,对方科目不变,然后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科目下,进行相应的盈余公积的调整。最终不能影响当期的“本年利润”科目
对查补的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及《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税款的补征: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规定: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增值税检查后的帐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凡检查后应调减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帐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对查补的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及《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税款的补征: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规定: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增值税检查后的帐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凡检查后应调减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帐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科目。
3.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帐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帐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科目。
3.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帐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帐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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