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省市规定有不同,如江苏: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的规定,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无论金额多少,企业按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均按季度申报,也就是分为1月、4月、7月、11月申报,每期应纳税额应按当年应纳税额的四分之一计算。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报税
企业报税的详细流程:
1、企业在每月7号前,申报个人所得税。每月15号前,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年底时申报一次(全年的)。
2、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每年4月15号前、10月15号前申报。但是,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
3、如果没有发生税金,也要按时进行零申报。还有纳税申报方式: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如果网上申报,直接登陆当地地税局网站,进入纳税申报系统,输入税务代码、密码后进行申报就行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上门申报,填写纳税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局就行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三、城镇土地税申报怎么填
税法在阐述房产税特点的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仅限于“城镇的经营用房产”,企业停用期间经报批以后,是不用交纳房产税的。
在房产税免税规定的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明,可以免征房产税。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停产期间,经报批以后是可以免交房产税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和房产税性质差不多,在免税规定11条中规定,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那么企业停业期间土地同样没有使用,理应也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但需履行报批手续。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哪些企业需要申报
申请条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报送资料】
(1)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应报送: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
(2)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报送: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3)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五、如何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表
一、定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四、相关法规规定时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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