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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

发布日期:2026-08-28 09:16:05 来源:会计考试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以国家政权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如果纳税人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不仅要追缴税款,处以罚金,有的还要由司法机关给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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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利润、债务收入、罚款、收费都是或大都是财政收入的来源,但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而其他收入形式则不完全具有这些基本特征。

(1)税收与利润的区别。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取得的收入。企业依法上缴税收,不能打折扣,不得讨价还价。利润在这里主要是指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它是国家以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利润具有有偿性,而固定性则不明显。这是因为企业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向国家上缴利润,但以怎样的比例分配,情况会多种多样。可见上缴利润不如税收那样稳定可靠。

(2)税收与债务收入的区别。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债务(国债、外债)不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更不具有无偿性,因为借债是要还本付息的,是自愿的,借到多少、何时还债等都不是固定不变的。

(3)税收与罚款、没收财产等的区别。税收和罚款、没收财产等,都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但罚款、没收财产等不具有固定性。例如,在我国发票管理规定中,对未按规定领购、开具、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这里,没收非法所得没有固定数额,有多少就没收多少。

(4)税收与收费的区别。二者都具有强制性,但收费不具有完全的固定性和无偿性。特别是在我国当前情况下,乱收费的现象比较严重,更不能把二者混合起来。具体地说,税收与收费的区别如下:一是征收的具体主体不同。税收是由国有税务机关(包括海关、农税部门)代表国家征收的;收费是由其他行政或事业单位征收的。二是用途不同。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由国家统一支配,用于社会公共需要;各项收费一般采取专款专用原则,除少数作为财政收入外,大多数用于本行业、本部门业务支出的需要。三是特点不同。税收具有固定性,是一种规范的分配;收费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在目前情况下,大多是非规范的分配。

3.弄清“纳税人”、“负税人”、“代扣代缴人”与“征税对象”的区别

纳税人、负税人、代扣代缴人和征税对象这几个概念,是学习税收内容时需要弄清楚并加以区分的概念。

(1)纳税人与负税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也称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民法的角度讲,纳税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负有法定纳税义务的个人以及属于自然人范围内的个体户、农村承包户等。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履行法定权利的承担法定义务的组织,如企业、社团等。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凡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的,都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否则,要受到法律追究。

负税人指税款的实际承担者负担税款的经济主体;而纳税人只是负担税款的法律主体。纳税人不一定就是负税人。只有当纳税人所纳的税款无法转嫁时,这时,纳税人就同时又是负税人。例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能够把所纳税款转嫁给他人负担,这时,纳税人和负税人就属于不同的主体。例如,消费税的纳税人是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而负税人则是消费者。税法一般只规定纳税人,而不规定负税人。

(2)纳税人与代扣代缴人的区别。纳税人一般指税款的缴纳者,但在有些场合,纳税人并不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而是由代扣代缴人代其缴纳。

代扣代缴人是税法规定有义务从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额并代为缴纳的单位或企业。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征收办法,那些向个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就成为扣缴义务人,即代扣代缴人。

(3)纳税人与征税对象的区别。纳税人是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即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是征税的客体。例如,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纳税的劳务收入、服务收入。而其纳税人则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公用事业、出版、娱乐和其他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又如,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利润和个人工资薪金等项收入;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等。

核心知识

1.基本概念

(1)社会总产品: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由各个生产部门的劳动者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总和,称作社会总产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总产品的价值形态,也就是货币形态,叫做社会总产值。社会总产品是生产成果的物质形态,即使用价值形态。

(2)国民收入:从社会总产品中扣除已消耗的生产资料,余下的那部分净产品,用货币表示就是净产值,称作国民收入。

(3)财政:国家的收入和支出就是财政。财政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进行的社会产品分配,是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由财政的概念可以看出:财政的内容是国家对社会产品的分配;财政的特点是以国家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力而进行的社会产品分配;财政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4)预算:预算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它是国家财政的主要环节。理解这一概念,关键在于明确:它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收支计划。

(5)税收: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这个定义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不是凭经济条件取得的收入;②税收是依法取得的收入,并不是随心所欲、没有标准;③税收是无偿取得的收入;④税收是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⑤税收是为国家实现其职能服务的。

(6)纳税人: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直接向国家缴税的单位和个人。

(7)财政收入的形式、范围:国家通过一定形式和渠道集中起来的资金就是财政收入。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指财政资金的构成或内容分类,它包括税收收入、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收入、债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8)财政支出的用途或范围:财政支出是国家通过预算而支出的财政资金,包括经济建设支出、科教文卫支出、行政管理和国防支出、债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9)财政收支平衡:指当年预算收入等于支出,或收入大于支出,略有节余。

(10)财政赤字:指当年预期收入小于支出而出现差额的经济现象。

(11)财政的作用:国家通过财政可以有效地调节资源配置;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可以有力地促进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财政是巩固国家政权的物质保证。

(12)税收的基本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13)偷税: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行为。也可称为逃税。

(14)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而拖欠税款的行为。

(15)骗税:是指纳税人用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税收优惠的行为,它集中表现在用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出口退税。

(16)抗税:是指纳税人抗拒税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17)增值税:是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按增值额征税,有利于促进社会分工和生产专业化的发展。

(18)营业税:是以经营活动的营业额(销售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是对营业和服务的总收入征税。

(19)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20)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或组织一定时期内的纯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21)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其征收范围是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个人所得或来源于我国的个人所得。

(22)关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它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2.基本观点

(1)国民收入的分配。

第一,国民收入的最终实际用途:国民收入经过复杂的分配,最终实际用于积累和消费,故分为积累和消费两部分。积累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非生产性基本建设和社会物资储备,其中扩大再生产是主要部分。非生产性基本建设虽然不直接用于生产,但同发展生产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息息相关,并且通过这些基本建设而增加了社会财富,所以,非生产性基本建设属于积累。社会物资储备部分既没有用于扩大再生产,也没有用于非生产性基本建设,但它是为了上述两项而储备的物质财富,所以也属于积累。消费部分包括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的个人消费和国家行政管理支出、国防支出、科教文卫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等公共消费。在上述两大类生活消费中,个人消费是主要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消费是分散进行的,有利于满足个人的特殊需求,公共消费是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提高劳动者素质,以及保证社会再生产正常进行所必需的,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第二,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的原则:在生产发展、国民收入增加的基础上,积累部分和消费部分都应当有所增长;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必须同国民收入的物质构成相一致;国家和企业都要有一定的积累,并要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的个人利益。

(2)增加财政收入的途径。

要充分发挥财政的巨大作用,关键是大力增加财政收入,即增加财政资金的总量。影响财政收入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分配政策。经济发展水平包括经济总规模和生产的技术水平两个方面,分配政策主要指决定财政集中资金的比例的财政分配政策。经济决定财政,财政收入规模的大小,归根到底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经济发展水平对财政的影响是基础性的。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必须努力发展经济,增加国家的综合经济实力。但是,经济发展水平只是形成财政收入的基础,是一种可能性,在社会总产值中,最终有多少成为国家集中的财政收入,要通过现实的分配过程,所以,财政收入要受到分配政策的制约。财政收入过多或过少,最终都不利于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因此,增加财政收入,必须运用恰当的分配政策,这就需要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3)税收的基本特征。

第一,税收同时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依靠国家政治权力而强制征收的。这种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征税;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在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权力:所有者权力和国家政治权力,国家以税收的形式参与分配,就意味着政治权力凌驾于所有者权力之上,这就是强制。强制性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权力,也是国家满足公共需要的保证。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的税收收入,既不需要返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即税收不具有偿还性、返还性。当然从整个社会来看,征税具有无偿性,但财政支出也具有无偿性,这又反映了税收也具有有偿性的一面。但是国家与具体的纳税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对等关系,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具有无偿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在征税之前就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征税数额之间的数量比例,不经国家批准不能随意改变。税收的固定性既是对国家的、对收税机构的约束,也是对纳税人的约束。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经济组织和个人应不应纳税、应纳什么税、应纳多少税,这表明国家与纳税人的根本关系具有固定性。而纳税人只要取得了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或拥有应税财产,就必须按规定的比例或定额纳税,不能自行减免或降低标准,这也体现了税收的固定性。当然税收的稳定性并不是绝对的,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课税标准也要有相应的变化。

税收的三个特征是紧密相连的。首先,税收的无偿性要求它具有强制性;其次,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又决定了它必须具有固定性。总之,税收是三个基本特征的统一。税收的“三性”,集中体现了税收的权威性。

第二,对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理。对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理是同税收的性质和特征直接相联系的,如果对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不惩处,税收的根本性质、特征就被否定了。常见的违反税法行为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种:偷税、欠税、骗税、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以国家政权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如果纳税人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不仅要追缴税款,处以罚金,有的还要由司法机关给以刑事处罚。

(4)我国税收的性质和作用。

第一,我国税收的性质:在我国,税收所体现的分配关系是社会主义国家、企业、个人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日前利益的关系;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二,我国税收的作用:在我国,税收是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是国家实现经济监督的重要手段。

(5)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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