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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问题

发布日期:2026-09-01 09:14:35 来源:会计考试网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对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做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这主要是:目前的征管范围不利于充分利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有的征管资源和发挥两个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一方面,地方税务局管户逐年萎缩,征管资源闲置,工作积极性也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国家税务局管户快速增长,工作量急剧增加,面临更大的工作压力。据测算,从2002到2007年,地税企业所得税由219万户下降到141万户,国税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49万户增长到300万户。

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还存在哪些问题

  《税收征管法》依然存在很多的缺陷: 第一,新法所规定的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时间不尽合理。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 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分析这一规定,我们 会发现,从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可能会需要两个月的时间。 这样,经营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间就有可能出现了一个“时间差”,形成税收管理“真 空地带”。比如说某个纳税人2001 月11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并正式开业,取得应税收入, 那么无论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还是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亦或按 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纳税人都应该在6 月10 日前缴纳欺其5 月份的应纳税款。 但是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该纳税人可以在6 月11 日才进行有效的税务登记申请,税务 机关还可以在7 月11 日才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如此,纳税人5 月份发生的纳税义务 完全可以在8 月10 日之前才缴纳入库。税款入库时间整整延迟了两个月。实际上,由于新 《税收征管法》的这一规定,税收程序法与税收实体法之间实际上已经产生了冲突,这一冲 突虽然不是很明显的条文的直接冲突,但是依然会对税收征管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新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很不合理。新《税收征管法》第 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这一规定似乎隐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即办理税务登记证是以领取营业执照为前 提条件的。那么,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必须以领取营业执照为前提条件呢?我个人认为,从现 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领取营业执照并不是办理税务登记的条件。理由有二:其一 新《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流转税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规定基本都是这样表述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 事……的单位和个人为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则是进行列举的。所有税 收法律、法规都末提到纳税人与领取营业执照的关系,况且领取营业执照后如不开业或没有 经营业务,不属于有纳税项目,就不负纳税义务,也就不一定是纳税人。其二,营业执照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与税收征管法并不相互制约,各种税收法律、法 规对领取营业执照与不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的征收管理是平等的,只要纳税人具有相同的 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就应当进行同等的税收管理。现实工作中不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必 须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在少数,我们能否因为它们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放弃税收 管理,放弃征税呢?如果果真是那样,我估计自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将越来越少。 第三,新法未明确税务登记在税务管理中的地位。税务登记在税务管理中究竟处于一个 什么样的地位,是否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以及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必要条件?这是一个很 重要的问题,在它将直接决定税务机关履行税收征管职责的时间与条件(从另一个角度讲, 也就是接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条件),因此税收法律必须有相当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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