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者(包括以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按照其全部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包括这些企业、单位和个人设立的经营货物销售并独立核算的单独机构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部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地核算其销售额,税务机关将要求纳税人将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且非应税劳务适用税率从高。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征收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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