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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持与纳税筹划相结合,能助力企业合理节

发布日期:2026-08-20 11:58:08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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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些企业确是可以通过对财政补贴的适当筹划,从而合理避税。

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可以看一下我的另一篇题为“企业取得财政补贴等资金后,是否要缴税?”的文章),但这部资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所购资产所形成的折旧、摊销也均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如果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从税收筹划角度讲,应该把财政性资金计入收入总额,因为资金用于研发费用不但可以据实扣除,而且依法可再多扣除50%。

研发费用有较广的支出范围,只要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即能享受此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介绍一下研发费用的范围。

一、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耗材、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等使用费。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新产品设计费、技术图书设计费、专家咨询费等等,等等。

当然,上述费用必须是专门为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而发生的,才能享受加计扣除。

另外,对亏损弥补期内的企业来说也可计算筹划,是否将财政性资金计入收入以弥补亏损对企业更有利,毕竟税法还规定五年未用或未用完的又未交回的财政补贴还是要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企业应衡量一番,找一个最佳处理方案。否则过了亏损弥补期、过了财政补贴五年期限,既不能弥补亏损,还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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