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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方面的账务处理

发布日期:2026-08-29 09:05:26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增值税财税[1994]22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由17%调整为13%。

对煤炭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5月1日销售并已按17%的税率征税的煤炭产品,其比13%税率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财税[1994]36号)。
二.所得税 煤层气抽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

1.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三.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从1984年10月资源税开征起,我国开始对煤炭产品收集资源税。这里的煤炭产品指的是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煤、发电、机车及生产生活等用煤,均以动用时的原煤量为课税数量……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工矿个业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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