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打12366咨询。
先学习文件,然后和税务人员沟通。实在不行的话,再投诉。
目前税务局也不好过。
1.1 增值税、营业税
1.1.1 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1.1.1.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含,季度不超过9万,含),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自理解: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不超过36万。
1.1.1.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分别核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含,季度不超过9万,含),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含,季度不超过9万,含),免征营业税。
自理解:分别核算年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金额不超过72万。
1.2 所得税
1.2.2 国税总局公告2015年17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1.2.2.1 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年应税所得额低于20万(含),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2.2 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在预缴和汇缴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即可。
1.2.3 财税[2015]34号《关于小型为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2.3.1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计算标准,按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
季度平均值=(季度初值+季度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的和÷4
1.3 政府性基金(影子税款)
1.3.1 财税[2014]12号《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1.3.1.1 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或者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1.3.1.2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人数20人以下(含)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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