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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要交一些什么税,怎么交的

发布日期:2026-09-15 09:13:00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施工单位要交一些什么税,怎么交的

建筑施工单位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及其各种附加税。具体说有营业税、营业税附加税、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等八种税。

基本的方式是在企业注册地施工交营业税3~4%及营业税附加,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建税是按营业税的4~6%(有些是5%和1%,),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1~3%。如果持外经证到外地施工要在施工地交营业税及附加,回公司注册地交所得税和印花税。

规定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施工单位

规费里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本公司会计去当地税务局交税,拿钱告诉税务局交哪个工程的税就行。

建筑施工单位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及其各种附加税。具体说有营业税、营业税附加税、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等八种税。

基本的方式是在企业注册地施工交营业税3~4%及营业税附加,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建税是按营业税的4~6%(有些是5%和1%,),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1~3%。如果持外经证到外地施工要在施工地交营业税及附加,回公司注册地交所得税和印花税。

其他的1.所得税,如果是个人承包工程的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成本的需要交企业所得税;2.房产税,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的12%,自用的按房屋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按1.2%;3.土地使用税,按占用土地的面积计算,各地的税率也不一样;4.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按发工资、奖金总额计算。由发放人扣缴;5.分包工程营业税,按总合同金额计算营业税,分包出去的由分包人承担,由发包人负责扣缴,分包剩下的由发包人承担。

二、我想问一下,建筑施工企业怎么交企业所得税?谢谢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核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建筑施工企业也是这样。由于建筑工程可能多年施工的特性,一般都是核定征收。现在建筑施工实行项目属地管理的税收政策,营业税在项目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会注册地申报缴纳。

一般建筑施工企业缴纳所得税和其他企业没有什么不同,如果施工企业在注册地以外视功能,就会涉及到跨区经营的问题,这方面请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上面规定的很清楚

三、2008年成立的一个工程造价的公司企业所得税可以交到地税么?

不可以的。按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规定,2002年1月至2008年12月成立的所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都属于国税局征管。2009年1月以后才按照主税种进行划分。国税局不可能将自己征管范围的税收让地税征管,一是违背政策,二是国税局有自己的税收任务。

如果你只有地税的话,企业所得税就是缴在地税的,如果公司有国税,一般都是在国税里面的

四、建筑工程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怎么个交法?

建筑企业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一)取得建筑安装业务所得,情况不同,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不同

1、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法规、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例如,A建筑企业将抹灰工程承包给非本单位的包工头,即属于此种类型。如果承包给本单位职工,则属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为简化管理,在为上述单位或个人代开具建筑业发票时,一般按照核定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建筑安装业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1、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前3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开户银行帐号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在法规的期限内结清税款后,退还纳税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法规,购领、填开和保管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或许可使用的其他发票。

4、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法规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6、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

7、建筑安装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双方可以协商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都有权对建筑安装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税收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

(三)国税函[2001]505号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再次明确

1、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2、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业,两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和工程作业的实际情况,各自确定征收方式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认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

尽管对于从事异地建筑安装业务的个体单位或个人在代开具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相对简单。但是还要注意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A建筑施工企业既在A市施工,也在B市施工,所属员工个人所得税应该在A还是B市缴纳?按照国税发[1996]127号似乎两地均有管辖权,按照国税函[2001]505号规定,税不能重征。但企业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被动接受纳税管理。难免存在两地在纳税管理中争抢税源的现象。

2、对于个体户或个人挂靠建筑企业施工,以建筑企业名义开具发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对于内部承包个体户或者个人实施有效管理。

3、营业税政策变化后,建筑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个人,不能按照差额纳税。这样分包工程将会变相改为内部承包,内部施工不需要开具发票,建筑企业松散型管理,收取管理费,但一般都没有考虑内部承包应该收取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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