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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不属于我国现行税法么?

发布日期:2026-09-04 09:07:39 来源:会计考试网

1、税收基本法不属于我国现行税法,因为我国还没有制定出税收基本法,还在研究阶段。我国现行的税法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2、税收基本法作为统帅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其制定对于中国税制改革的深化、税收立法的完善和税收司法的加强将起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这已达成共识。但是,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税收基本法究竟应选择什么样的立法模式,在立法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重要问题,以及如何构建税收基本法的框架,很有必要做进一步探讨。
  税收基本法,就是要把各个单行税法的共同性问题和一些不宜由单行税法规定而在宪法中又没有具体说明的问题作一个集中的概括说明。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它起着把宪法和单行税法连接起来的桥梁作用,有利于改观宪法和单行税法脱节的现状。制定税收基本法,可以填补中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和单行税法之间的空白,有利于实现税法体系的系统化、规范化,是健全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中国税收法律的等级和级次,加速税收法制化建设的根本途径。
  3、税收基本法是税收领域的根本大法,在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中居于母法地位,对各实体法和程序法起着统帅作用。同时,由税法的地位和税收法制建设的规律所决定,税法属于公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因此,制定税收基本法是我国税收法制的重大事件,对于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税务管理狭义和广义的区别

随着我国税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税收筹划逐渐被人们所熟悉并开始走上前台。但是,由于我国的税收筹划工作才刚刚起步,对税收筹划 的概念及其所包含内容的认识还远没有达成一致。下面,笔者拟围绕 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从广义上来说,税收筹划应包括征税者和纳税者双方面的筹划工 作。从纳税者这一方面来说,纳税筹划是税收筹划,这是大家所公认的。但征税者如何从立法、征管上细致筹划安排,对于组织税收收入和调节经济也是很必要的。由于我国税收立法还不太成熟,还不能与国际接轨,因此选择税制模式、设定税种以及一些具体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设定等问题都急需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另外,在征管上,同样也存在怎样选择征收人员、减少征收环节,从而最终降低税收征管 成本的问题。

  狭义的税收筹划就是指纳税筹划,这也是大家普遍接受的概念。

请教关于企业偷税漏税的法律责任问题

处罚
根据本条及本法第211条规定,对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2、对自然人偷税并处罚金
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3、对单位犯偷税罪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4、对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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