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计前村级财务账簿迷失,这对于审计来讲,如同无米之炊、无源之水,因为审计与其他刑事办案有所区别,它不能像其他办案进行逻辑推理、用环境证据推断、用证人证言推断;而审计必须依据财务数字说话,如果就是丢失还要审计,具体办法是:1,就得用离丢失资料最近的时期的资料为基础,做一份模拟账本;2,收集上报送有关单位的表报,从表报中择取可以利用的数据;3,找与账本资料有关的人员进行回忆近期发生的财务资料做参考;4,做广泛的了解核实工作,如:经常发生业务的往来户(银行、供电、供水、农家个户、);5,将上述的资料进行初次记账,试算平衡,将有异议数字调整,再试算平衡,最后与相关往来账户核对,经村民确定后新的财务账目产生了,在此基础上审计。
这个问题比较严重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若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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