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方到税务局代开的发票需要盖章吗?
答:国税局 代 开 增值税专用发 票,应由纳税人盖 发 票专用章, 代 开增值税普通 发 票的,应由国税局加盖 代 开 票 专 用章。 法律依据: 根据(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 ?代 开 专 用 发 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 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 代 开 普通 发 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 填 开 ,均须加盖税务机关 代 开 发 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二、代账公司开发票是不是要给他们发票章
除小额销售外,销售方在时,必须提供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而临时客户在购买物品或接受劳务时,一般不能当场提供单位的确认证明。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拓展资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的书面证明范围比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列举的要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专用章还包括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而目前对,依据的是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的规定,如销售方提供的销货清单、发货单、提货单、收款凭证等,都属于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要盖发票专用章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的其他联次不要求必须盖发票专用章。
三、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增值说普通发票需要交几个点的税?
个人到税务局代 开增值说普通发票需要大致交4.6%个点的税。每次(日)开票在500元以下,免交增值税。
(公告2016年第59号)现将纳税人代 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 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 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 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 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 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 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 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四、国税函377号是否有效
问:
国税函377号是否有效?
答:
国税函377号文件部分有效。
其中的第一条第(一)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公告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及税务总局关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核定征收企业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规范性文件修订问题公告如下:
二、关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如果你说的是国税函(2009)377号的话,有效,但其中第一条第(一)款已被其他文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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