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税务信息,规范税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税务行政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税务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税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税务信息:
- 税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 税收优惠政策;
-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
- 税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其他应当公开的税务信息。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税务信息,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公开税务信息:
- 政府网站;
- 新闻发布会;
-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 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 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税务信息公开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获取税务信息。
第九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条 税务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税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上级税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税务信息公开义务的,由上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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