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鉴于规定是要对持有期间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征收营业税,故纳税人买入股票、债券后,持有期间的红利收入大于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应以卖出价继续减去买入价减除股息后的负值即卖出价加股息大于买入价的部分确认营业税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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