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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契税的减免规定

发布日期:2026-11-07 20:38:52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关于房地产契税的减免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减征或免征: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予以减半或免征;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项目。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费做出了新的规定:1、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2、关于空置商品房税收,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风险,对积压空置的商品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二、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房产税免交税????

(1)国家、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自用房产免税;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A、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

B、因企业停产、撤销而闲置不用的房产;

C、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D、基建工地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E、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税;

F、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G、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6)除上面提到的可以免征房产税的情况以外,如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企业拥有的房产、土地,除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外的均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产土地税如何计算,房产土地税减免政策

一.房产税

向房产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不需要每月申报,只要按年度或季度申报即可,申报期限跟一般地税税种一样,在申报期后次月10日内(具体以当地税务部门规定为准)

自用房产纳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即:年应纳房产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率)*1.2%

或=房产年租金*12%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级政府规定。

二.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各地具体适用的单位税额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级政府批准执行.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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