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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第一条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税总办发〔2015〕224号)的要求,请您携带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核准发放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报1份《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到主管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办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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