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底计提应付工资,余额100万未发放,而且07年因超过计税工资而进行的纳税调整金额为300万(其中应该包括100万),08年对企业的工资薪金准予据实扣除,国家没有统一扣除标准,扣除标准存在地方差异,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才存在工资薪金纳税调整的问题。 2007年对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是有限制的,2007年的计税工资超支的部分,不得再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已经纳税调整的100万,08年发放视同“其他应付款----暂存款”的概念,不存在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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