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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协税员是做什么的?待遇怎么样?

发布日期:2026-09-30 09:12:43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地税局协税员是做什么的?待遇怎么样?

地税局协税员也就是地税局的临时工,没有公务员编制或事业编制。

具体工作要看上面安排,如果派你去大厅,就可能是坐台收税款,打票子,卖发票纸。

如果派你去分局或者税务所,工作就杂了,坐办公室写文案,下户检查等等都可能。

待遇不好说,要看各地实际,但绝不会超过有正式编制的公务员。一般工资只有公务员的一半左右,奖金之类就更少了,典型的“同工不同酬”。理论上也没有转正的机会。现在公务员管理很严,只有参加考试才能成为公务员。

不过优势在于,如果认真工作,能学到一些东西。如果能通过努力考上正式的公务员,之前积累的经验、人脉就很有用了。

我有个朋友在地税局当协税员10多年了,工资还不如一个超市的售货员。渺茫哦

协税员安排在窗口的话就买之类得事情,或者就是管理个体工商户等等。大都是协助之类的工作。待遇要具体看哪个地方。每个地方待遇不一样。

地方政府财政出资、劳务派遣合同、最低工资标准线、职工福利打折、五险无一金、多为干部职工子女占有指标、末尾淘汰制、人事档案顶多就是隔年签订的派遣合同

公务员(行政编制)、事业编干部工人、机关后勤服务聘用控制数、助征员、协税员

税务局的协税员就是干活最多的,钱拿的最少的!唯一的就是你有套制服穿穿,关键你的名额还不是税务局的,是个私办的,反正没什么意思!我说的是国税这块!!不过发东西你会有的,钱你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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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税局为何招法学专业

地税局里的工作人员都是要熟悉税法的。

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其性质是行政单位,地方税务局实行中央、省、市、县的垂直领导体制。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时,将省以下原来的税务局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个别地方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局合署办公,称为财税局)。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营业税、城建税、契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内资企业)、代收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价格调节金、工会经费等。

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地方各税、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细则和规定。

(二)检查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和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负责全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和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及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汇总编报全省地税系统税收计划以及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工作。

(五)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和票证管理制度并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

(六)管理地方税务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系统内干部的考核、任免工作。

(七)负责地方税务系统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教育培训工作。

(八)组织税收理论研究和税收政策、法规宣传。

(九)办理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税法是法律体系里最大的组成部分之一,单金字塔顶端的总局层面,广义的税法就有几千条。更何况省、市、县各级还有出台不同的税收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税务局里有两个科室和法律直接相关,分别是税收政策科、法规科,前者管政策解释和执行,后者管执法规范。

地税局招法学专业是因为需要法学的人才或者法学这块的职位欠缺。

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其性质是行政单位,地方税务局实行中央、省、市、县的垂直领导体制。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时,将省以下原来的税务局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个别地方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局合署办公,称为财税局)。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

需要法学人才!

各行各业都需要懂法律的人啊

三、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乘以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乘以(1-20%)乘以20%。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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