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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建议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调整为3%,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2%、3%、4%或6%。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 税率与征收率按纳税人划分 税率或征收率 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 基本税率为17%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低税率为13%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货物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 征收率 采用简易办法征税适用4%或6%的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4%、6% 2009年1月1日前商业4%,其他小规模纳税人6% 3% 2009年1月1日起一律降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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