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体系
(一)税法体系的概念和税法的分类
税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不同的税收法律规范有机联系而构成的统一整体。
1.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或者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有关税收的宪法性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收协定等。除此之外,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税收的条款也应认为是税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归入相应效力层次的税法规范中去。
2.按照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关系内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税收权限法。
3.根据税法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将税法划分为涉外税法和非涉外税法。
(二)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或法律效力的不同对税法进行分类是税法体系最基本的构成方式。因此,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按照这一标准,可以划分为宪法性税收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收协定等。
根据“一税一法”原则,按照各个税种相应制定的税种法是构成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主体部分的税收实体法。
1.流转税,凡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就是流转税。
2.所得税,以纳税人的所得额或者收入额为征税对象,又称收益税。
3.财产税,是以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4.行为税,对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行为进行征收的税。
(三)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构想
1.建立在税收基本法统帅下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行的税法体系。
(1)立法模式的选择。
(2)立法体例的选择。
(3)立法内容的确定。
2.建立以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为主体的复税制实体税法体系。
3.完善我国多层次、配套齐全的税法体系,提高效力层次较高的税收法律在整个税法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进一步保证税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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