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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印花税七大误区

发布日期:2026-10-06 20:15:13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代理记账:印花税七大误区

误区一:汇总缴纳就是直接将金额汇总后乘以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

印花税税率税目表:

5、税目:财产租赁合同

税率: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企业采用汇总缴纳后,大量小金额的业务累加,无形之中就忽略了需要缴纳一块钱的业务。因此,汇总缴纳不只是将金额汇总后乘以税率。

误区二:只有签订书面合同才需要贴花?

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使用,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使用互联网来进行合同的签订工作。所以,电子合同的使用范围逐步扩大。那么电子合同是不是不需要贴花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62号)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因此,不只是签订书面合同才需要贴花。

误区三:不确定金额的合同无需贴花?

很多建安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没有具体金额,要待竣工结算后方能确定费用,因此无法计算印花税。那么,没有确定金额的合同是不是就不用进行贴花了呢?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时限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因此,不确定金额的合同同样也要贴印花。

误区四:合同没有按期履行不用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误区五:多缴的印花税可办退税或抵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二十四条凡多贴印花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除此之外,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

误区六:一份合同只需贴一份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三、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纳税人在缴纳印花税时,应分清合同中所反映经济行为的次数和性质,以此确定贴花的次数和金额,确保足额缴纳印花税,不能简单认为“一份合同只需贴一次花”。

误区七:只要购买足额印花就算完成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以此贴足印花的缴纳办法。

第六条印花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不得重用。

因此仅仅是购买了足额的印花并不算完成纳税义务,还应粘贴并且在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后,才算完成纳税义务。

二、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过没有

一直没有修订,

现在仍然使用的是1988年9月29日 财政部[88]财税字第255号文件发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印花税怎么算!

印花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扩展资料

征税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

1、立合同人

2、立据人

3、立账簿人

4、领受人

5、使用人。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印花税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格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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