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3.两个都是1986年就开征的,但是我国的税收体制是1994年才国、地分家,才有的地方税务局的。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税务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四条规定,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规定,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根据上述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包括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和房产。如果上述单位用于经营的土地和房产,以及非国家拨付经费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政策如下,符合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提交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申请减免税的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一、中央税包括
1.关税
2.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3.消费税
4.中央企业所得税
5.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得税
6.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建税
7.中央企业上缴的利润
8.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
二、地方税包括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2.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得税)
3.地方企业上缴利润
4.个人所得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
7.房产税
8.车船税
9.印花税
10.农业特产税
11.耕地占用税
12.契税
13.遗产与赠与税(未开征)
14.土地增值税
15.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三、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
1.增值税
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2.资源税
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
3.证券交易印花税
中央97%,地方3%
4.所得税收入
2002年改为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统一比例分享,中央60%,地方40%
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在维持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的基础上,对超基数部分,从2005年1月1日起,中央、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负担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办法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
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们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比如你使用的土地,跨A.B两市,那么需要分别向不同的省份缴纳土地使用税,在A市使用的土地向A市缴纳,在B市使用的土地向B市缴纳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比如你在同一个市,但是使用的土地跨不同区,跨A.B两个区,那么,这个时候同市但是不同区,这样可以由A,B两区的税务机关协商,怎么缴纳。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