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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2017文件(国家税务局文件)

发布日期:2026-10-12 09:15:56 来源:会计考试网

1. 国家税务局文件

部分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国税地字[1989]140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1989-12-21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本文附件中的第四条,第六条自2007年6月11日起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自2011年1月4日起失效。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本文第十二条自2014年1月1日起失效。】

2. 国税发201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8号公告点评

2018年28号公告,是关于凭证管理的文件。

乍一看,这是一个程序性文件,规定如何管理凭证。但其中却夹带有实体法性质的规定,即规定:当扣除凭证不满足要求时,相关开支不得扣除。

这是全文件的要害。

这个文件的依据之一,是《企业所得税法》第20条对税务总局的授权。基于于此授权,在凭票扣除的问题上,之前税务总局惟一的规定是国税发【2009】31号文,针对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成本,必须要见发票、合法凭证才能扣除。

这个2018年28号公告出台后,普遍上讲,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提出了凭证上的要求,并明确规定如果凭证不满足条件,则不得扣除。这一点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基本规则的突破,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本身,并没有对税前扣除,提出凭证上的任何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的授权是税务总局可以对“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进行具体的规定,是程序性规定、管理性规定,而不应在法律法规之外,增加规定某种不得扣除的情况。

3. 国税发2016 18号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实行核定征税,核定征税的比例暂按1%确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

(1)《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6〕108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4. 国税发2007

鉴证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鉴证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鉴证业务包括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五要素。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9号。

5. 国税总局2016

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是《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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