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群体如何在年底年终奖方面税收筹划
具体问题需要具体解决,每个行业或每个企业情况都不相同,在筹划的过程中,专业财税师不仅要考虑财税问题,还有考虑法律、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
案例:
甲某2x18年3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5000元,由于同时在一家外资公司做兼职工作,甲某从中每月收入为2400元。兼职合同没有约定甲某与外资公司的关系,外资公司以劳务报酬的形式为甲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2400—800)×20%=320(元)。甲某所在单位工资低于800元,因此该项所的应纳税额为0。如果甲某修改其与外资公司的合同,使二者成为雇佣关系。由于甲某在两处获得工资所得,因此,他必须自己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2400+5000—5000)×10%—105=135(元)。甲某通过变更所得性质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20—135=185(元)。
税法依据:
2011修订版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2018年修订版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月薪酬计税的起征点是5000元,低于5000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
此种纳税筹划方式也是通过变换税基的种类适用较低的税率,实现对税率的选择来达到直接减少纳税绝对额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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