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做更好的会计考试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经济法辅导返回首页

股权转让涉税疑难问题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6-09-04 09:05:30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得以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三、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股权转让税费负担条款涉及哪些问题

您好,股权转让税费负担条款涉及:
一、准确界定转让方式
鉴于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等其他交易形式,税负差异巨大,企业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清晰界定股转转让的性质,尤其对于目标公司主要资产为土地、商业地产、煤矿等情形,避免由于界定模糊引发的税务机关要求按照非股权转让形式缴纳税款的风险,同时,华税建议,该情形下:
(1)可以在交易前适当降低不动产等在整个交易中的比例,避免适用法定资产评估情形;
(2)股转定价应充分考虑到不动产等公允价值。
二、确定税款缴纳主体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受让方作为股权转让交易的扣缴义务人,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对税款缴纳主体进行明确。例如,通过制定交易税费承担条款确定,“甲方因合同项下股权转让需承担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和支付,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向税务等相关部门缴纳。若发生税务等部门向甲方追缴的情形,甲方可在缴纳前要求乙方缴纳,或在缴纳后向乙方要求支付所缴纳的税费”(甲方:股权转让方,乙方:股权受让方,下同)。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如何处理企业股权转让遇到的税务问题

我们北京这股权转让需要先到地税所找专管员看用不用审计,需要准备去工商局开完税证明。然后问你的地税专管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就以上你所说的情况是绝对不可以的。地税的专管员需要你的股权转让银行对账单:即a从c基本户里转出股权(300万)到自己账户里,这时b应该存入300万到c的基本户里购买股权。这才完成了股权转让。 a单独抽出资金属于抽逃资金。

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请教

理论还存在一种办法,那就是甲乙先成立B公司,然后B公司以新发行的股份从甲乙手中购买A公司的股份,这样就可适用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税务处理了。这种方法本质上与我最上面提到的以A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成立B公司是一样的。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会计网校

会计网校
友情链接:会计考试网 汇率网
会计考试网|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联系邮箱 xuee521866#126.com(为了防止垃圾邮件,请将#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