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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般纳税人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的材

发布日期:2026-08-27 09:14:30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办理地点

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合肥市滨湖区万泉河路与峨眉山路交口南50米)

二、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三、受理条件

转登记日前连续12 个月(以1 个月为1 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 个季度(以1 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 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 年12 月31 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申请材料

1、《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纸质(原件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纸质(原件1份)。

五、常见问题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怎样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2、办理时必须要提供证件原件吗?

是的,税务机关查验后会将原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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