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公司是船舶代理公司,主要是港口码头服务,且是一般纳税人,,问下开的增值税票的税率是多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或免税的一般纳税人除外)。因此某公司是船舶代理公司,主要是港口码头服务,且是一般纳税人,开的增值的税率应该是17%。
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财税[2011]133号,船舶代理服务按照港口码头服务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船舶代理公司接受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2012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2]53号,明确规定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并相应的废止了上述财税[2011]133号文件中与之相矛盾的部分条款。
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下发财税[2012]86号,将船舶代理服务归入“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并将国际船舶代理服务归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同时,相应废止与之相抵触的财税[2011]133号和财税[2012]53号的部分条款。
对于你的问题,没做过专门研究,上面的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我觉得如果没有其他特殊行业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增值税专票肯定是按17%开票的。
二、运输费增值税发票税率是多少啊?
运输发票的税率: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只能开11%的;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需要到税局代开,征收率为3%。
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自开发票的,应在运费发票下方正中央加盖有开票人识别号、主管地税局名称和代码等内容的“开票人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
扩展资料:
抵扣类型:
1、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业统一发票;
2、由“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运输业统一发票;所谓的“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
3、由“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运输业统一发票;所谓的“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是指主管地税局。
以上所称代开票单位是指主管地税局。经省级地税局批准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运输发票
一般纳税人开具运输费增值税发票的税率是9%
小规模纳税人是3%
三、个人买卖船舶发票的税多少
回答
私人卖船,要按照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和所得差额按照20%税率个人所得税;私人租船款,要按照3%税率缴纳增值税和租所得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与取得的款项用于哪方面开支无关。
四、销售旧船 如何缴纳增值税
是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是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9号文所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涉及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4年和1995年两个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免税项目的范围,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第十条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同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9号文与原有关规定相比,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一是缩小了增值税征收范围,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由原来的无论其售价是否超过原值一律征税,改为只对售价超过原值的征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二是降低了税负,由原来6%(销售旧货4%,见国税发[1998]122号通知)的征收率,改为统一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是采取了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再减半,约合价内税1.923%。四是统一了征免税口径,即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所有固定资产是征税还是免税,均按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中规定的三个条件来界定。五是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专门做出了规定,规定中的销售旧机动车应当包括销售应征消费税和不征消费税的各类机动车和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实际上税负与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相同。但旧机动车经营单位和旧货经营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仍应执行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以及条例、细则和29号文中的相关规定。
从以上这些变化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纳税人出售固定资产等旧货采取宽松的税收政策,旨在利用税收的调节作用减轻企业负担。
对财税[2002]29号文件的规定,一部分人理解为应税固定资产的计税依据应该是销售收入直接乘以4%的征收率再减半征收。例如假设该固定资产售价10000元,应纳税额应该是10000×4%×50%=200元。一部分人认为固定资产在销售时售价是含税的,应该换算成不合税销售额再计算应纳税额,如上例,即10000/(1+4%)×4%×50%=192元。笔者认为,只有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才是不含增值税的,其他均含有增值税额,应该在计算其应交税金时先依征收率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再计算应纳税额,比如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抵扣额的计算。
1、注意:依据财税[2009]号文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已被全文废止! 2、“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除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外(“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等三种旧货其实就属于第十条第四项所说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一律按照适用税率即17%计征增值税。
购入的废旧物资(船舶)作为资产的名义入账的,不符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资产如何界定:在企业使用过至少1年以上,而不是直接购入的废旧物资。有时间限制,必须是09年之前购入的资产才符合这个条件。
销售旧货需要区分该固定资产在入账时是否抵扣过进项
抵扣过的,直接按销售16%税率
没有抵扣过的,按简易征收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9]号文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已被全文废止!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除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外(“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等三种旧货其实就属于第十条第四项所说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一律按照适用税率即17%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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