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省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 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 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二)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第十条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第十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者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情况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照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在逐级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切实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实现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严保严管,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控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尤其是水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坚持节约集约,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统筹利用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更少的土地投入支撑更高质量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完善市场配置和利益调节机制,激励约束并举,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激励和监管考核制度,实现耕地保护责权利相统一。
——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高耕地保护水平。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转变补充耕地方式,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和资金渠道,提升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多措并举,着力加强耕地“三位一体”保护。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耕地粮食生产、社会保障、生态效益功能,有序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和生态退耕,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耕地数量稳定、质量提高和生态改善。
(三)主要目标。全面落实“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不断完善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体制机制,实现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8768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7341万亩,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0%,新增高标准农田1200万亩、力争新增1500万亩。
二、加强耕地管控性保护
(四)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统筹衔接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类规划,推进“多规合一”,确保各类规划协调统一。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建立土地用途转用许可制的相应工作,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转用管控。
(五)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各类规划过程中,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六)落实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挂钩,对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利用粗放、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地区,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建立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预警机制,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县(市、区),除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退出和盘活利用。开展城市和开发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
(七)抓好耕地数量质量年度变更。强化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综合监管,对建设占用、农业结构调整等致使耕地地类、数量、质量、用途和保护性质发生变化的情况,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提升耕地地类和质量情况,以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变化情况,及时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耕地质量评价与监测过程中进行更新。
(八)严格耕地承包经营使用管理。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将永久基本农田记载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按照“三权分置”开展耕地经营权流转的,耕地经营权人不得改变耕地用途,不得降低耕地质量。
三、推进耕地建设性保护
(九)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建立科学统一、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全面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省中低产田地改造暨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将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州(市)、县(市、区)政府予以落实;省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和烟草等部门根据建设任务,统一建设标准、统一上图入库、统一监管考核。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
(十)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农业结构和种植业结构调整不得破坏耕作层,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州(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有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加强耕地坡改梯、旱改水、土地平整及土壤培肥改良等,鼓励将劣质低效园地改造为耕地。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石漠化耕地整治、坡耕地改造等,推进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强化土壤肥力保护。以坝区和15度以下低丘缓坡区为重点大力建设高产稳产农田,有效提高全省耕地质量和产能。
(十一)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开展区域耕地质量潜力评估,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每年对全省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完善土地调查监测体系和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成果更新,强化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结果应用。
(十二)加强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生态保护。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将污染土地开垦、复垦为耕地。加大工程建设和矿山土地复垦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妥善处理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阶段,应充分论证项目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统筹实施水土保持、石漠化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增强耕地的保土、保肥、保水能力,着力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四、改进耕地占补平衡
(十三)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执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的占补平衡制度,按照建设占用耕地的地类面积、质量等别等落实对应的补充耕地项目和提质改造项目,做到补充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水田面积不减少。
(十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确实难以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县(市、区)政府是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要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
(十五)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上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县域内难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应在州(市)范围内调剂补充,仍难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省域内调剂补充。由于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指标缺口的,可向国务院申请国家统筹。建立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十六)拓宽耕地后备资源范围。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着力通过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补充耕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土地整治规划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统筹衔接,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将国有林场和生态保护红线以外、坡度在15度以下的其他无立木林地和宜林荒山荒地纳入耕地后备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县(市、区)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
(十七)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的全程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和质量评定。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及时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管理,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准确。对在15度以上25度以下坡地、高海拔等生态脆弱区进行耕地开发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充分论证,确保耕地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和谐统一。
(十八)完善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制度。根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区域、地类、质量状况等,制定不同区域、不同地类、不同质量等别的差别化耕地开垦费标准。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补充耕地,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五、健全耕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
(十九)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耕地开垦费、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以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各类资金投入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的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均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二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土地整治。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获取合理的土地收益。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鼓励采取流转、整体移交等方式,通过引入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增加当地群众就业机会,助推脱贫攻坚。
(二十一)建立耕地保护激励补偿机制。积极推进涉农资金整合,综合考虑耕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状况、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以及耕地保护任务量等因素,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鼓励地方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发放要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
(二十二)推进耕地休养生息。积极稳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深松浅翻、深施肥料、粮豆轮作套作的保护性耕作制度,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平衡土壤养分,实现用地与养地结合,多措并举保护提升耕地产能。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理,不得减少或破坏耕地,不得改变耕地地类,不得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十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将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逐步开展退耕还林还草。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六、强化组织领导与监管考核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强烈的耕地保护意识,切实担负起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耕地保护的关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强化过程监管,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耕地保护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承担起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形成保护耕地合力。
(二十五)严格监督检查。全面加强耕地保护监督检查,完善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制止毁坏耕地或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行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监管,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强化土地整治项目监管,严肃查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违规行为。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数据与信息部门共享机制。
(二十六)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完善执法监察保障、执法责任追究和防范违法共同责任机制,强化日常执法监管,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严禁以罚代刑,坚决遏制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强化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第一时间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意识,推进建立村级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员和巡查信息员制度,加强基层综合执法,形成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十七)严格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探索编制土地资源资产负债表,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制定完善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全面检查和考核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将国家下达我省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逐级分解下达到州(市)、县(市、区)政府,作为考核依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
三、云南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
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国土资〔2012〕4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坝区优质耕地的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有效提高耕地质量,实现全省耕地整体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坝区耕地是指面积在1平方公里(含1平方公里)以上,平均海拔在2500米以下坝区内的耕地和园地。 本办法所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是指非农建设占用坝区耕地的用地者,除按“占一补一,先补后占”的要求完成占补平衡任务或缴纳耕地开垦费外,为提高耕地质量,应当再缴纳的费用。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范围按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执行。灾后恢复重建,保障性住房等特殊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减免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第三条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标准按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20倍确定,具体分类及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省、州(市)人民政府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征收,列入土地供应成本,不得在其它环节重复收取。其中,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由省国土资源厅征收。 第五条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新农村建设、适建山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前期开发、林业植被恢复。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属专项收入,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用。 第六条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按省级20%、州(市)级10%、县级70%的比例收取。收取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不同的收款级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据》,内容:收款单位:收款财政,预算级次:收款所属级次,收款国库:缴款当地国库,预算科目:103029996(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缴款单位就地缴入当地国库,国库按不同级次留解,国库按月、年与国土资源部门对账。 第七条 省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安排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参照《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新农村建设、适建山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前期开发的项目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林业植被恢复的项目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八条 省、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项目实地踏勘、项目申报评审入库、项目实施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核查等工作发生的管理性支出,由财政部门在收取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中解决,按照“年度申请、适当安排”的原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国土资源、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挤占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分类及征收标准 类别 征收标准 (元/平方米) 县(市、区)名称 一类区 1280 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 二类区 1120 西山区 三类区 840 红塔区 四类区 560 东川区、麒麟区 五类区 480 安宁市 六类区 400 大理市、个旧市、石林县、古城区、昭阳区、河口县 七类区 320 隆阳区、呈贡区、澄江县、江川县、晋宁县、景洪市、开远市、芒市、水富县、思茅区、通海县、宜良县、楚雄市 八类区 280 宾川县、大姚县、洱源县、富民县、富源县、华宁县、会泽县、建水县、景东县、兰坪县、临翔区、陆良县、禄丰县、禄劝县、绿春县、罗平县、马龙县、勐海县、勐腊县、弥渡县、弥勒县、牟定县、南华县、宁洱县、师宗县、双柏县、嵩明县、绥江县、腾冲县、文山市、武定县、祥云县、新平县、宣威市、寻甸县、姚安县、易门县、永仁县、元江县、元谋县、沾益县、玉龙县、峨山县、屏边县、瑞丽市、石屏县、蒙自市 九类区200 沧源县、昌宁县、大关县、德钦县、凤庆县、福贡县、富宁县、耿马县、贡山县、广南县、鹤庆县、红河县、华坪县、剑川县、江城县、金平县、景谷县、澜沧县、梁河县、龙陵县、陇川县、泸水县、泸西县、鲁甸县、麻栗坡县、马关县、孟连县、墨江县、南涧县、宁蒗县、巧家县、丘北县、施甸县、双江县、威信县、巍山县、维西县、西畴县、西盟县、盐津县、砚山县、漾濞县、彝良县、盈江县、永德县、永平县、永善县、永胜县、元阳县、云龙县、云 县、镇康县、镇雄县、镇沅县、香格里拉县
四、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尊敬的纳税人:
感谢您对玉溪税务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自2021年6月1日起,我市将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为方便您准确、快速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提醒您关注并了解以下事项:
一、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财产和行为税是现有税种中财产类和行为类税种的统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地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此次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下一步将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不纳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范围。
二、怎么合并申报?
纳税申报时,各税统一采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新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为确保税源信息和纳税申报表逻辑一致,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征管系统将根据各税种税源信息自动生成新申报表,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即可完成申报。
三、合并申报采取什么渠道?
您可登陆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先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合并纳税申报—税源采集”模块填报各税种税源信息,再通过“合并纳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模块申报缴税。此外,您也可以在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进行申报。
五、云南省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好笑,做,处理 (1) (( gǎo )形声。从手,高声。本义:做,干,办,弄) (2) 同本义 [do;carry on;be engaged in ] 你们这里的事我搞不来,你们不是革命,是胡闹。——《潘虎》 (3) 又如:搞得不坏;搞价(商议价钱) (4) 进行;开展 [carry on]。如:搞运动 (5) 暗中使用 [go in]。如:搞鬼;搞阴谋诡计 (6) 拟订 [draw up]。如:搞个计划 (7) 生产 [produce]。如:搞核武器 (8) 玩弄 [play]。如:搞花样;搞政治 (9) 挣 [make]。如:搞钱 (10) 设法得到 [get]。如:你去给我们搞点吃的来 (11) 使…变成——后面接补语 [become]。如:搞糟;搞清楚;搞混;搞通;搞臭 回来搞么意思就是 回来做什么
六、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
按照以下的规定补偿: 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标准为: (一)郁闭成林林地,按占用、征用时该林地上林木蓄积量价值的3至5倍计算; (二)天然幼龄林地和灌木、薪炭林地,视林木生长状况,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0%至60%计算; (三)人工幼龄林地,按造林、抚育、管护成本费的4倍计算; (四)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盛产期年产量价值的6倍计算; (五)特种用途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 (六)防护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 (七)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八)宜林地、未成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0%计算。 占用、征用省辖市或者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县)和开远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偿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各项规定标准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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