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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税种对应的法律规定(18个税法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6-10-17 09:15:06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18个税法有哪些

每月扣税18元,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用,则月收入约为4100元。

由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每月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是3500元;

社会保险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额(扣除社保费用后)-免征额=个人所得额(扣除社保费用后)-3500;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需要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来选择: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8=应纳税所得税x3%,所以应纳税所得额=600元,月收入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用,则工资=600+3500=4100元,若包括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工资约为4100元+五险一金。

二、18个税种哪些有法律

中国现行的税种共18个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这3个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其他绝大多数税收事项都是依靠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规定。其中15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反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市区税率7%;县城、镇税率5%;其他1%

二、资源税

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1.原油:销售额的5%-10%

2.天然气:销售额的5%-10%

3.焦煤每吨8-20元;其他煤炭每吨0.3-5元

4.普通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贵重非金属矿原矿: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5.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2-30元

6.稀土矿:每吨0.4-60元;其他:每吨0.4-30元

7.固体盐:每吨10-60元;液体盐:每吨2-10元

三、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每平方米年税额: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五、房产税

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六、印花税

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税目不同,税率为0.05‰—1‰

七、企业所得税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八、增值税

销售货物活着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一)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7%

(二)销售活着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四)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九、营业税

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1.交通运输业:3%

2.建筑业3%

3.金融保险业5%

4.邮电通信业3%

5.文化体育业3%

6.娱乐业5%—20%

7.服务业5%

8.转让无形资产5%

9.销售不动产5%

十、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为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税率为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殊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税率为20%

十一、消费税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销售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1.烟:税率25%—45%

2.白酒:20%;黄酒240元/吨;啤酒:250元/吨;其他酒:10%;酒精:5%

3.化妆品:30%

4.金银、铂金饰品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其他贵金属首饰10%

5.鞭炮、烟火:15%

6.成品油:0.8元/升—1.4元/升

7.汽车轮胎:3%

8.摩托车:气缸250毫升以下3%;气缸250毫升以上10%

9.乘用车:1%—40%;中轻型商用客车5%

10.高尔夫球及球具:10%

11.高档手表:20%

12.游艇:10%

13.木质一次性筷子:5%

14.实木地板:5%

十二、烟叶税

收购烟叶的单位

税率为20%

十三、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十四、车辆购置税

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为10%

十五、契税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为3%—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实际情况确定

十六、车船使用税

在我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活着管理人

1.乘用车按排气量分档:每辆60元—5400元

2.商用车:客车每辆480元至1440元;货车每吨16元至120元

3.挂车:每吨按货车税额的50%

4.其他:每吨16元至120元

5.摩托车:每辆36元至180元

6.机动船舶:每吨3元至6元;游艇:艇身长度每米600元至2000元

十七、关税

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 商所征收的税收。

由于涉及的东西较为细化,无法一一列出税率。

十八、船舶吨税

三、税法18个税种

1、增值税?要看你的行业?

商业、工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运输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等交增值税。商业和工业一般纳税人税率17%,可以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不可抵扣进项税。现代服务业税率6%;运输业税率11%。

2、所得税,一般企业是利润总额与不能税前扣除项的25%

3、附加税,含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等,计税基数是增值税或营业税。

4、其他税种。如印花税(合同、账簿等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这些每年交一次,计算比较复杂,金额也不太多。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⑻各种赞助支出。

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四、我国18个税种真正形成法律的有几个

一、坚持税收法定主义,符合宪法尊重和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精神

  税收法定主义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被公认为是其源头。经过1628年《权利请愿书》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正式确立了现代意义的税收法定主义。它的产生有其深刻的政治目的和动机,是各方利益主体相互妥协的结果,但其本质上有利于促进纳税人权利保障这一内核。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看,税收法定主义在各国的确立是和各国人民争取自身权利的历史进程联系在一起的,并体现在各国的宪法中。例如,1787年《美国宪法》第1条规定,“一切征税议案首先应当由众议院提出”,“国会有权赋课并征收税收”。

  《法国宪法》第34条规定,“各种性质的赋税和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必须以法律规定。”

  可以看到,人类争取人权,要求建立现代民主宪政的历史,一直是与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在现代社会,坚持税收法定主义,仍然是民主宪政的基本要求。因为税收法定主义要求对国家征税权的行使,施加合理的限制,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国家征税权的过度侵犯。税收法定主义中的“法”是指狭义上的法律,其本旨在于规范国家权力的运用,同时保障纳税人的权益。税收法定主义的落实,是实现私人财产课税法治化的必经途径,体现了国家通过税收,扶持纳税人生存、发展的精神。

  2004年,我国对宪法进行了重要修改,其中两个最为引人关注的变化是: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税收,是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依法“剥夺”。税收法定则要求国家“剥夺”公民私有财产时严格依据法律规范进行。这既限制了征税机关的活动范围,又能保障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本质上看,税收法定体现了保障纳税人权利的要求,是对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落实。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具有最高权威,2004年修宪时加入的保护合法私有财产和保障人权条款,是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宪法条款,体现了中国宪法的与时俱进。而在税收领域,要体现这两项宪法原则,就是应当坚持税收法定主义。

  二、坚持税收法定主义,体现了财税民主的价值观

  坚持税收法定、确保基本税收制度必须制定法律,同时严格对国务院的授权立法进行严格限制,是财税民主和财税法治实现的衡量指标之一。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组成的效力由高到低排列的“金字塔”结构,处于不同效力位阶的法律渊源虽然从形式上看,只是立法权主体的不同,但不同法律规范制定过程实际上反映的是人民参与程度和人民意志代表程度的差异,即民主性差异。由此可见,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是以严格的法定程序确保民主性和代表性在税收领域最大程度的实现。

  具体说,由于税法不仅关涉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同样也关涉剥夺的这部分财产如何被合理地运用于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因此强调法律的形式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只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充分体现,纳税才会是人民的自愿决定;只有税收的使用能够切实体现人民的真实需求,这样的公共服务才具有正当性和公共性。

  三、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

  人们一定会问:有关税收的规范为什么主要是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呢?除上述理由外,还有以下理由:

  第一,重大税收事项以法律确定是立法法的要求。《立法法》第8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这是税收法定的直接法律依据,对这一条款的遵照与执行,本身就反映着法治的实现程度。

  第二,法律具有其他渊源不可相比的优势。法律的制定程序严格,税收立法采用狭义法律的模式进行,有利于在更高层次实现财政民主和保护纳税人权利。税法规定税收领域的基本事项,对所有的税法主体和税收行为都有约束力和指导效力,因而也更容易确保税收活动的宏观秩序。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一旦立法程序完成,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立法机关自己也必须受其约束,不能随意变动。税收法律,更易于协调各阶层的利益冲突,便于纳税人调整自己的生产、生活。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又会增加税法制度的被遵从度。

  第三,我国现行税收立法采用授权立法制,其立法依据导源于1984年和198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行的授权立法条例。授权立法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其消极作用也显而易见:级次不高,稳定性不够,名称各异,结构分散,冲突严重,不利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更冲击了税收法定原则,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和成本。《立法法》第11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时间检验,制定法律条件成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即可制定法律,也为授权立法的终止设定了规则。有鉴于此,对税收授权立法的扬弃,改变授权立法的模式,回到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法,自是必然。收回授权立法并非对授权立法的全盘否定,授出再收回,是对授权立法逻辑规则的遵从。

  第四,税法实践为提升法律位阶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实践,效力位阶提升是税法发展进步的经验模式。以企业所得税法为例,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经历了工商所得税、依据企业性质分别立法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三个阶段,直至2007年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我国多年的立法实践,延续着从条例到法律的发展进程,每一次变革,都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企业的发展乃至经济社会的发展其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从条例到法律的变革,一方面固然是企业所得税本身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也体现着对税收法定主义的遵守。

  第五,对法律的重视不排斥行政法规等其他渊源。不同的法律渊源,在各自的效力范围内都发挥着促进税收法制的作用,从税法的发展和现状看,即便制定了特定的税种法,也需要相应的实施条例来细化和具体化,同时还需要行政规章的配套,才能有效实施。这种金字塔式的法规体系,其源头的渊源位阶越高,其整体权威性也越高、效力范围越广、可预期性越强。税收法定并不是说对一切税收问题都必须制定法律,而是强调税收行为必须满足合法性的要件,必须获得法律的明确许可或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对于税收基本制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进行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授权性立法。

  四、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有利于提高税法的权威性

  当前,我国税法体系中仅有4部法律,而有约30部税收行政法规、约50部税收行政规章和超过5500部税收通告,在实践中,发挥最主要作用的是这些税收通告。由此可见我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较低,与之相应的便是实践中,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非常欠缺,进而影响到税法规范的权威性。坚持税收法定主义,要求对这些大量存在的低位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将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废止,同时因时制宜地将部分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运行效果较为理想的税收规章、税收通告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以提高其稳定性和权威性。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税收活动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即便是从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协调与配合角度出发,也应该更多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法律,以期达到法律渊源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总之,税收领域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无论对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完善,健全和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尊重和保障对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全文刊载在《中国税务报》2012年2月22日第5版。

五、18个税法有哪些内容

以下21项收入可以不缴个税: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退休人员在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 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其中: 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肋; 从福列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都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计征个人所得税。

5.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规定。

6.差旅费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目前差旅费发放标准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在执行中,各地税务机关对差旅费津贴的个税处理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企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超过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能够证明其自行建立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 纳税人按照所在单位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在单位没有相关规定的,按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 税务机关直接规定明确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差旅费津贴标准,超过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7.误餐补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误餐补助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无统一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应当根据当地规定。

8.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之所以要扣除一定标准,是因为公务用车补贴在内的公务交通补贴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务费用,这部分公务费用应由公司承担,不构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10.“五险一金”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11.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的通知》规定: 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 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12.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减征个人所得税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3.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14.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15.从破产企业取得的安置费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6.低价出售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17.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激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18.个人捐赠: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特殊捐赠的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或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允许扣缴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19.“特殊党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0.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下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即1300元,即总减除费用为4800元。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21.附加减除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是指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在减除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3500元/月的基础上,再减除规定数额的费用即1300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参考资料

人民网

.人民网[引用时间201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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