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构成非居民企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构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项的非居民企业 ,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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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构成非居民企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构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项的非居民企业 ,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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