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项目及所属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科目及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表的编制说明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项目及所属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科目及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项目及所属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科目及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六、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支情况表的编制说明
(一)“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项目及所属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科目及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项目及所属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科目及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七、专用基金收支情况表的编制说明
(一)“专用基金收入”项目及所属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专用基金收入”科目及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二)“专用基金支出”项目及所属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专用基金支出”科目及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八、附注
总会计报表附注应当至少披露下列内容:
(一)遵循《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四)或有负债情况的说明;
(五)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总会计年度报表,反映年度预算收支的最终结果和财务状况。总会计参与或具体负责组织下列决算草案编审工作:
一、参与组织制定决算草案编审办法。根据上级政府财政的统一要求和本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的需要,提出年终收支清理、数字编列口径、决算审查和组织领导等具体要求,并对财政结算、结余处理等具体问题制定管理办法。
二、根据上级政府财政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政府财政总决算统一表格。
三、办理全年各项收支、预拨款项、往来款项等会计对账、结账工作。
四、对下级政府财政布置决算草案编审工作,指导、督促其及时汇总报送决算。
五、审核、汇总所属财政部门总决算草案,向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辖区汇总的财政总决算草案。
六、编制决算说明和决算分析报告,向上级政府财政汇报决算编审工作情况,进行上下级政府财政之间的财政体制结算以及财政总决算的文件归档工作。
七、各级政府财政应将汇总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及时报本级政府审定。各级政府财政应按照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将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的本行政区域决算草案逐级及时报送备案。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决算,除按规定报送财政部外,应按所在省的规定报所在省。
具体的决算编审工作,按照财政决算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总会计采用的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必须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核算方法,并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业务系统相衔接,不断提高账务处理的自动化程度。
第五十四条 各级总会计不得直接在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改登记有误的账簿信息,应当采取冲销法或补充登记法重新填制调账记账凭证,复核无误后登记会计账簿。
第五十五条 信息系统储存的总会计原始数据应当由专人定期备份至专用存储设备。保存电子会计数据的存储介质应当纳入容灾备份体系妥善保管。
第十二章 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各级总会计应加强对各项财政业务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按程序反映。
第五十七条 各级总会计应加强对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单位的用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按程序反映。
第五十八条 各级总会计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以及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按规定向审计、监察部门,以及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赠款的会计核算不适用本制度。
第六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不同类型资金活动根据管理需要可单独设账核算。
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与本制度不相违背的前提下,负责制定本地区总会计有关具体核算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库〔2002〕39号)、《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库〔2003〕126号)、《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财政总预算会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库〔2006〕25号)、《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6〕27号)、《财政部关于应发未发国债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会计核算的通知》(财库〔2007〕117号)、《财政部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会计核算的通知》(财库〔2007〕123号)、《财政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8〕59号)、《财政部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账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103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9〕19号)、《财政部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涉及有关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库〔2010〕141号)、《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11〕183号)、《财政部关于地区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的通知》(财库〔2012〕157号)、《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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