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做更好的会计考试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基金从业资格 > 基金法律法规返回首页

金融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发布日期:2026-08-17 09:08:49 来源:会计考试网

"

金融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利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超级报告。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

  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

  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

  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买卖有相关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挪用公款和客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个人消费贷款(如住房,汽车贷款)买卖股票。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消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消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并编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诚信管理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从业行为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三十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

        第四十二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规定执行。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十八条 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周期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3年的,也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1年内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

  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形式:

  (一)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

  (二)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一)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

  (二)未按照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

  (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载;

  (二)议价;

  (三)途中甩客;

  (四)故意绕道行驶。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二)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基金从业能否炒股?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有哪些规定?

基金从业人员是否能够炒股?

基金从业人员在投资行为上,有着相应的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根据《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管理相关工作期间,一般是不被允许直接进行股票等证券的炒买卖行为的。

基金从业人员的炒股管理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不得操纵证券市场。

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资行为规定

在工作期间,基金从业人员应专注于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履行对投资者的责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同时,基金从业人员个人的投资行为也需符合相关规定,遵循市场道德规范。

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管要求

对于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资行为,监管机构会严格把关,定期审查和监督。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可能被取消资格从事基金相关工作。

结语

总的来说,基金从业人员在个人投资行为上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定,不得从事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更不得进行操纵证券市场等违规行为。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能对您了解基金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有所帮助。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介绍?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一、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4、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5、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4、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4、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5、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6、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提升证券行业廉洁从业:管理规定详解

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下,证券行业的诚信与廉洁越来越受到关注。今天我想和大家聊聊证券廉洁从业管理规定,这不仅是职业操守的体现,也是整个行业发展的基石。

为什么需要廉洁从业管理规定?

作为投资者,我们常常会关心自己的投资是否安全,资金是否被妥善管理。而这一切的保障,都离不开证券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廉洁从业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通过这些规定,我们能够发现其中所传递的几个重要信息:

  • 建立行业信任:只有透明且守规矩的行业,才能赢得投资者的信任。
  • 防范腐败行为:管理规定为防止从业人员的贪腐提供了基本框架,确保行业的健康运作。
  • 提升行业声誉:随着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升,证券行业的整体形象也会随之改善。

主要管理规定内容

在具体条款上,这些规定涵盖了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违规处理及奖励惩罚机制等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核心内容:

  • 行为规范:要求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公正、诚实、守信。
  • 利益冲突管理: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在个人投资时需要避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
  • 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和投资者对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并提供保护措施。

实际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些规定的意义,我们可以看看一些实际案例。比如在2019年,某证券公司由于内部员工违规操作,导致客户资金受损,最终被监管机构重罚。通过这样的事件,我们能够看到,缺乏廉洁从业意识的行为最终不仅损害了客户权益,也对公司自身造成了严重影响。

廉洁从业的重要性

在我看来,证券行业的廉洁从业管理规定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条款,它更代表了一种行业文化的建设。每位从业人员都应当把这些规定内化为自觉行为,始终将客户利益放在首位。提高个人和团队的廉洁自律意识,确保金融市场的公正、高效,让每一位投资者都能享受到应有的服务。

如何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作为从业者,我们应该主动学习和遵守这些管理规定,并在日常工作中践行廉洁从业的理念。以下是一些建议:

  • 定期培训:参加行业内的廉洁教育培训,提升个人的道德水平。
  • 自我监督:建立自我反省机制,随时检查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 团队建设:在团队内倡导廉洁文化,共同营造一个正直的工作环境。

证券行业的稳健发展离不开每一位从业者的努力和自律。通过理解和践行证券廉洁从业管理规定,我们不仅为了自己争取了良好的职业前途,更为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作出了贡献。希望通过这篇分享,大家能更加深入理解这些规定的重要性,并在日常工作中付诸实践。

基金从业人员最基本的从业原则?

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基金人员从业要求如下:

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声誉,禁止下列行为:

1.违反证券交易制度和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2.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3.从业人员为自己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他人买卖股票;

4.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5.有损基金业形象的行为;

6.其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卖基金吗?证券从业人员可?

是的,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卖基金。基金是一种证券投资工具,与股票、债券等一样,属于证券范畴。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事证券业务的同时,也可以进行基金的买卖操作。然而,证券从业人员在进行基金交易时,仍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平性。同时,他们也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谨慎选择适合的基金产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会计网校

会计网校
友情链接:会计考试网 汇率网
会计考试网|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联系邮箱 xuee521866#126.com(为了防止垃圾邮件,请将#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