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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宿迁社保缴费基数调整通知
关于发布2017年度宿迁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苏北五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复函》(苏人社函〔2017〕2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7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057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2684元。
二、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8171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2750元执行。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达到下限以上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三、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8171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仍按去年省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凡擅自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标准的,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对纠正不到位的省将扣减省级调剂金并予以问责。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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