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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印发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

发布日期:2016-05-02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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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印发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知识产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益。知识产权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资产的财产权益。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五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与知识产权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南。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的复杂性,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承接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
第十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目的通常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出资、质押、诉讼、财务报告等。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在充分获取相关信息的同时,应当对信息来源的可靠性进行甄别和分析,对不同渠道获得的信息进行对比和查验,以判断信息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并考虑其与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的相关性。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利用专家工作,但应当履行必要程序恰当利用专家工作。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经营条件、生产能力、市场状况、产品生命周期等各项因素对知识产权资产效能发挥的作用,关注其对知识产权资产价值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资产的基本情况:
(一)知识产权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权属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资料;
(二)知识产权资产特征和使用状况,历史沿革以及评估与交易情况;
(三)知识产权资产实施的地域范围、领域范围、获利能力与获利方式,知识产权资产是否能给权利人带来显著、持续的可辨识经济利益;
(四)知识产权资产的法定寿命和剩余经济寿命,知识产权资产的保护措施;
(五)知识产权资产实施过程中所受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限制,知识产权资产转让、许可使用、出资、质押等的可行性;
(六)类似知识产权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
(七)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利状况以及法律、经济、技术等具体特征。
知识产权资产通常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和评估目的分析、判断被评估知识产权资产的作用,恰当进行单项知识产权资产或者知识产权资产组合的评估,合理确定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
第十九条  专利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
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评估对象为专利所有权的,应当关注专利权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以及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并关注其对专利所有权价值的影响。评估对象为专利使用权的,应当明确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
第二十条  商标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注册商标权益。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资产评估涉及的商标通常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标资产评估对象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资产权益,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许可权。评估对象为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关注商标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具体许可形式。评估对象为商标许可权时,应当明确该权利的具体许可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著作权财产权利种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与著作权有关权利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资产的财产权利形式包括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以及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许可使用形式包括法定许可和授权许可;授权许可形式包括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和其他形式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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