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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印发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第2页

发布日期:2016-05-02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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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著作权资产的权利形式。当评估对象为著作权使用权时,应当明确著作权使用权的具体许可形式和许可内容。
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原创著作权和衍生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关系以及著作权与有关权利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在实务中通常称为专有技术或者技术诀窍。
资产评估师执行商业秘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商业秘密的保密级别、保密期限、应用范围等,同时应当考虑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护措施,如竞业禁止协议等对商业秘密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其中,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产评估对象是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产的权益,包括专有权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资产评估师在执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评估业务时,应当关注是否存在反向工程、强制许可、独立创作的相同设计等情况,并考虑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资产评估对象是指权利人所拥有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由农业部门或者林业部门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益。
资产评估师执行涉外转让植物新品种资产的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包括相应审批机关予以登记的证明、相应审批机关同意转让的批准回复以及相应审批机关发布的转让公告等经济行为依据。
资产评估师执行植物新品种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考虑植物新品种是否已经相关部门审定、以及审定对植物新品种应用范围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师对同一知识产权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时,应当对各种方法评估形成的初步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一)资产评估师应当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中反映知识产权资产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知识产权资产的性质、权利状况及限制条件;
2.知识产权资产实施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条件;
3.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
4.知识产权资产应用的历史、现实状况与发展前景;
5.知识产权资产的获利期限;
6.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
7.其他必要信息。
(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评估过程和依据:
1.价值类型的选择及其定义;
2.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3.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
4.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5.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6.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特别事项。
第三章 以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知晓评估对象通常为知识产权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以转让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通常采用市场价值或者投资价值。以许可使用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通常采用市场价值。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转让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委托方已经确定的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转让方式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许可使用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许可使用的具体形式、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许可使用期限和范围等,合理确定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许可使用的具体形式、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许可使用期限和范围等。
第四章 以出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熟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以出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包括:
(一)工商登记受理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时,对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的评估;
(二)工商登记受理的其他非公司法人类型企业所涉及的以知识产权资产出资的评估;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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