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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印发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第4页

发布日期:2016-05-02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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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存在业务约定书(委托要约)对评估基本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业务约定书(委托要约)约定不一致的情形;
(二)涉案知识产权资产以及其他相关经济利益的具体内容以及价值构成;
(三)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过程中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配合情况;
(四)其他可能影响理解评估结论和报告使用的事项。
第七章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第五十五条  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以及会计准则要求,合理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可以是单项知识产权资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资产组合或者与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组成的资产组。
第五十六条  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对价分摊事项涉及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时,购买方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上未确认的知识产权资产被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源于合同性权利或者其他法定权利;
(二)能够从被购买方资产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第五十七条  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对价分摊事项涉及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时,如果知识产权资产是不可分离的或者其市场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应当将该项知识产权资产所在的最小资产组作为评估对象;如果与被评估的知识产权资产相联系资产的单独市场价值能可靠计量,且各单项资产具有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寿命,可以将该项知识产权资产所在的最小资产组作为评估对象。
第五十八条  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减值测试涉及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知晓,使用寿命不确定的知识产权资产,一般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而使用寿命确定的知识产权资产只有在存在明显的减值迹象时才进行减值测试。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指南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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