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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
“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也就是说,股权分置改革中取得的限售股权只能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得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不得计入当期损益。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现行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确定。
按照准则的要求并结合实务中的做法,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采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2)根据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3)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该条解释还明确,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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