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认定: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务务为主,同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3)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即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2)会计核算不健全的;
(3)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
(4)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个人;
(6)非企业性单位。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1)从事货物的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三、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哪些?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2009年以后,含50万..2009年以前为100万)。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2009年以前为180万,2009年以后为80万)。
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1)从事货物的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五、认定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分别是什么
认定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可以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
1、定量标准——经营规模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一般纳税人
<5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一般纳税人
<8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2、定性标准——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程度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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