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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申报热点问题,您解决了吗?

发布日期:2026-09-02 09:25:51 来源:会计考试网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填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加计抵减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六行和第七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用应纳税额减去计算出来的当期抵减额,直接填在主表的第19行,即本栏 “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 “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本月数”-“实际抵减额”,而不是填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内。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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