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税收怎么计算?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台湾地区:台湾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经税收减免后,本土公司税率中位数为20%,而跨国公司为18%。
二、港澳台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个人所得税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港澳台人员参照外籍人员,适用4000的费用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收入-4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同时,港澳台人员入境时间不同而发生的纳税义务不同,在此很难法解释清楚,建议你查阅三个文件:
国税发[1994]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个人所得纳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个人所得纳税。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按照征税项目的不同,分别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具体税目和税率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工资、薪金总额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在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附加减除费用为每月3200元。具体税率为:
(1)月应税所得额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4)超过5000元至2万元的部分,税率20%;
(5)超过2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税率25%;
(6)超过4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税率30%;
(7)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部分,税率35%;
(8)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税率40%;
(9)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45%.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
3.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生活费用。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出差补贴。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其他费用。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4.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率是多少
享受协定待遇,都有一定的条件,如必须是缔约方的居民纳税人,必须是股息、利 息等的受益所有人。为了既方便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又防止出现滥用税收协定的漏洞,国 家税务总局最近颁布了《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60号公告规定了非居民纳税人享 受协定待遇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有关资料,尤其是60号公告的10个附件,详细规定了非居民 企业应提交各种资料的详细信息。本文结合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60号公告进行解读。主 要包括以下问题:
一、60号公告的变化及对影响
二、60公告的适用范围
三、协定待遇及当事各方的界定
四、享受协定待遇的方式:由审批到备案
五、享受协定待遇的证明资料
六、享受协定待遇有关情况的处理
七、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方式
八、有关报告表的内容和重点
(一)《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享受税收 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
(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享受税收
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条款待遇
(四)《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享受税收 协定财产收益、其他所得条款待遇
(五)《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享受国际 税收协定相关待遇适用
一、60号公告的变化及对影响
60号公告与被废止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国税发[2009]124号相比,有哪些变化, 对纳税人有哪些启示?
(一)60号公告的主要变化
税务总局在对60号公告的解释中,认为60号公告的变化体现在以下几点:
1、适用范围扩大
60号公告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非居民纳税人享 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适用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
2、取消行政审批
60号公告取消了国税发〔2009〕124号享受协定待遇需要行政审批的规定,非居民纳税 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如实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或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3、简化报送资料
为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纳税人提交两张表:《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此外,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有助于证明 其可以享受协定待遇的其他资料。
4、管理环节后移
取消事前审批,不是税务局放任不管,而是将管理环节后移,移到事后的监督检查。
(二)对纳税人的主要影响
基于60号公告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其附件的内容,从纳税人的角度看60号公告,对纳 税人而言,至少有以下影响:
1、程序简化,风险加大
取消行政审批,对纳税人利弊兼备。有利的一面是,节省审批时间,便于及时享受待遇, 不利的一面是,由纳税人自己把握能否享受待遇,一旦判断失误,风险很大。
2、资料减少,内容增加
尽管只需要纳税人提交两张表,一张居民身份表,一张享受待遇情况报告表,但是享受 待遇情况报告表,又根据享受不同条款的待遇,分为4张表。而且每张表的内容,非常详尽, 几乎把目前与协定有关的法规,都体现在各自的表上,如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而 且表的内容,与纳税申报表有勾稽关系,一旦不合适,就可能影响享受待遇。对非居民纳税 人而言,为了享受协定待遇,减少潜在的风险,需要在准确全面掌握协定有关规定的基础上, 非常认真地填写各种表格。
总之,60号公告的出台,对非居民纳税人和其扣缴义务人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简单与复 杂同在。
二、60公告的适用范围
60号公告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问题:
(一)适用的协定范围
尽管60号公告的标题是关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办法,但是60公告的适用范围不 限于税收协定,具体包括:
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 税收协定);
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 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下统称国际运输协定)。
(二)适用的非居民范围
60号公告适用的非居民范围,既包括非居民企业,也包括非居民个人。
(三)适用的税种范围
非居民的概念,仅限于所得税适用,因此,60号公告适用的税种范围包括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
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一般不是协定规定的内容,也没有 单独针对外国企业的优惠,谈不上协定待遇的问题。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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