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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浙江慈溪国税每月应交增值税限缴日期分别

发布日期:2026-08-26 15:53:08 来源:会计考试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08修订版)》第23条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两者结合计算可以推算出增值税申报纳税最后期限。
比方:2009年4月份纳税申报最后期限确定,增值税应当是15日前申报缴纳,但,在申报期限内由于有三天清明假,应当延期至4月18日,可是4月18日和19日分别是星期六、星期日,所以,依法应当延期至4月20日。
因此,您每个月都可以根据各税种规定的申报纳税最后期限,再结合《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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