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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于增值纳税申报期限和地点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6-08-18 08:50:17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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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时间分为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
一般规定: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额款项或取到收款凭据的当天。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具体规定: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为收到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购或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上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没有约定日期的,为发出货物的当天。4.采取预收款的方式,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是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各月的大型机械设备,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货款,部分货款的当天。

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纳税期限为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之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天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想起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火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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