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地区减免税优惠.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多图月多图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创新资金的无偿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采用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对财税的支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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