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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城市维护建设税(市级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发布日期:2026-10-17 09:10:19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市级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当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1、营业税按营业收入额依5%税率计算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额依7%税率计算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1)如果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的;有应税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如果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的一是确定所得率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所得率*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

2.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率为5%

3.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三、地级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建税)属于地方附加税。主要是为了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

2,城建税以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依据,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实行不同的税率。

3,《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四、城市维护建设的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五、县级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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