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所得额怎么计算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按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先将该全年一次性资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该全年一次性资金,按照按上述方法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二、如何计算关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那要看你本月工资多少,才能确定,也就是说看你本月工资是否超过1600元,再计算
例1:在我市某企业任职的王某2006年12月取得全年奖金10000元,当月工资2 000元,王某12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1、王某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先将王某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0000÷12=833. 33 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5
(2)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 × 10%一25=975元
2,王某当月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2000-1600)×5%=20元
3、王某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75元+20元=995元
例2:在我市某医院任职的李大夫2006年12月取得年终奖金10000元,当月工资1200元,李大夫12月份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李大夫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当月工资1200元不征税。
2、李大夫年终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因为李大夫当月工资1200元与1600元的差额400元,可在其取得一次性奖金收入10000元抵减。
(10000-400)÷12=800元
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应纳税额=9600×10%-25=935元
3、李大夫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935 =935元
三、如何计算关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首先根据发放一次性奖金的数额除以12个月算出的数据对照月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找出其对应的税率,然后根据这个税率乘以一次性发放奖金的数据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如果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数额小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额3500,则用一次性发放奖金数减去工资薪金小于3500的差额后再乘以税率。比如你发的数是4500,且当月工资是2000,那么计算的个税为(4500-(3500-2000))*0.03比如当月工资大于3500的,则就是4500*0.03.
四、2011年9月1日实行新个税后,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只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其它规定都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颁布时间:2005-1-2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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