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方案供你参考:
一、 把 A和B 都注册成非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他们只进行二级核算,由C 来作为法人进行独立核算的主体,这样,反映出来的利润水平较为真实。
二、如果要把A和B 都注册成独立核算的子公司,那么,C作为管理性的总公司,应该按照费用配比的原则,把 费用合理地分摊给两个子公司;具体的分摊方案应该事先确定,符合公平原则,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年内分期均匀得进行摊销(如每月摊销一次); 不能在事后再进行分摊,作为人为调节所得税的工具。具体的事项,还可以具体与主管税务机关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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